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莫让精神病成为违法犯罪的“挡箭牌”
2025-12-17 14:38:41   来源:自治区政协办公厅研究一室

  近日,四川成都女子、河北廊坊女子被精神病人杀害等系列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,精神病人犯罪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。民革宁夏区委会及住宁全国政协委员王新军反映,精神病人犯罪往往具有突发性、暴力性和不可预测性,青少年、老年人和女性更易成为高风险受害者,此类案件的频发不仅给受害者家庭带来深重伤痛,也引发了社会公众的深层焦虑,对社会安全稳定构成严峻挑战。

  据分析,精神病人犯罪问题的滋生存在多重诱因。在监护层面,尽管现行法律法规明确了监护人的看管义务,但实际中部分监护人因经济困难、缺乏专业知识等原因,难以履行有效监护和治疗责任,监护失职、缺位问题突出。相关法律对看管义务界定模糊,导致监护失职认定困难,且缺乏有效的惩戒手段,“重赔偿、轻惩戒”的处理方式难以形成根本震慑,加之对监护人的经济补贴、心理援助等支持体系不足,部门监管合力欠缺,使得部分精神病人出院后游离于监管之外,埋下再次犯罪隐患。

  鉴定环节的诸多问题同样不容忽视。目前精神疾病鉴定主要依据1989年出台的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》,该规定已滞后于社会发展和医学进步,难以适配当前司法实践需求。鉴定程序高度封闭,缺乏当事人参与和监督机制,争议处理机制不完善、救济渠道不畅,导致公众对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存疑。更值得警惕的是,利益驱动下部分地区已出现精神疾病鉴定“黑色产业链”苗头,虚假鉴定意见成为部分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“挡箭牌”。

  在法律处罚方面,现行规定也面临诸多争议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八条,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,仅由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,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。这种“精神病人犯罪不罚”的规定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公平正义观念相悖,缺乏足够法律威慑力,不仅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“二次伤害”,也让公众产生“少数人权益优先、多数人安全受损”的质疑。而在民事赔偿层面,精神病人家庭普遍经济困难,导致赔偿能力有限,进一步加剧了受害方的不公平感,也削弱了法律对监护人的约束作用。

  针对上述问题,相关方面提出多维度治理建议。在鉴定制度改革方面,建议加快修订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》,制定科学统一的鉴定标准和操作规范,明确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界限,细化“辨认控制能力”评估指标。严格鉴定机构和人员资质管理,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与动态考核机制,全面推行“阳光鉴定”,公开鉴定依据、程序和流程,允许当事人见证关键检测环节,要求鉴定人详细说明结论形成依据。完善鉴定争议解决机制,建立跨区域协作网络,对重大疑难案件引入专家听证制度,并严厉打击鉴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,建立“黑名单”制度与行业禁入机制。

  在法律责任体系完善上,建议修订刑法第十八条,细化责任能力认定标准,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,设定更严格的强制医疗措施和相应强制期限。办案审理中强化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的证据收集,准确判断责任能力状态,避免“一刀切”免罚;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犯罪,结合社会危害性和公众安全感需求,审慎行使法官裁量权。建立精神病人犯罪记录制度,对有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动态管控,扩大强制医疗适用范围。民事赔偿方面,建议设立精神病人违法犯罪救助基金,探索建立责任保险制度,分散赔偿风险,保障受害人权益。

  在监护体系构建方面,建议制定《精神病人监护管理条例》,明确监护职责边界和失职认定标准,建立监护人资格审查与动态评估机制,对无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家庭,由居(村)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临时监护人,杜绝监护真空。完善“以奖代补”政策,给予履行监护责任的家庭经济补贴,建立社区帮扶网络,配备专职精神卫生社工,提供日间照护、心理疏导等服务。加强精神卫生知识普及培训,提升监护人照护能力,建立邻里互助预警机制与监护人信用档案,对屡次失职者实施联合惩戒,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。

  业内人士表示,精神病人犯罪问题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,需要立法、执法、司法、社会救助等多方面协同发力,通过完善制度设计、强化责任落实、健全保障体系,既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,也筑牢社会公共安全防线,实现公平正义与社会稳定的有机统一。 


【责任编辑】:包瑞